好了,实验先看到这,现在,我们对实验的两个阶段进行对比,分析一下。阶段1和阶段2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处罚装置不同,阶段1只处罚“当事人”,而阶段2只要有一个成员违章,就对全体进行处罚。
阶段1的结果是,花了3小时,将猴子的平均跃起周期增大到了15分钟,并基本处于平稳状态;
阶段2的结果是,只花了约1小时,就将猴子的平均跃起周期增大到了1小时,并基本处于平稳状态。
显然,阶段2不管从效率还是效果上讲,都明显强于阶段1。
为什么?
通过这个实验,大家想到了什么?
我们回到企业文化的话题上来。实验中的电击和水击装置实际上就是我们的企业制度。我们再举个实际的例子,比如,我们开会不能迟到这件事情,我们来看看不同的制度产生的效果有什么不同。
针对开会不能迟到,有两种制度,一种类似与电击,采用“当事人”法则,就是迟到就罚款,不同的公司罚的额度不一样;另一种是罚站,采用“相关人”法则,只要有一个人迟到,所有的人员都集体罚站,你迟到几分钟,大家就即刻把会停下来,集体陪你罚站几分钟,站完了,什么也不说,继续开会。
大家想想,哪种制度效果好。
对,显然是后者。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很简单,回到前面的话题,企业文化是什么?一定是意识。那么,只有你的制度触及到了意识,才能真正起到效果。人都是要面子的,大家一起罚站,别说10分钟,就是10秒种,那也会成为莫大的耻辱,有过一次让人陪站的经历,谁都不会再出现第二次,陪人站的经历虽然没有让人陪的滋味强烈,但同样也有不一般的感应。
这里,我们会发现,在制订制度的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法则。其中,第一阶段的制度采用的是“当事人”法则,而第二阶段采用的是“相关人”法则,在这个实验中,显然,“相关人”法则比“当事人”法则更有效。那么,企业管理中是否“相关人”法则都会比“当事人”法则更有效呢?
这次在太原讲课,课间休息的时候,一位民营企业老总和我交流,谈到了目前他比较伤脑筋的一件事情。他告诉我,目前企业已经做得资产上亿了,运营状况也还可以,只是觉得企业制度,尤其是岗位职责很难定。如果把职责、工作任务分得不清楚,感觉员工责任心不是很强,工作不够主动,可是,定得非常清楚,把任务直接分到个人头上后,不仅没看到该有的效果,反而怨声载道,该怎么办才好?
如果员工职责不明确,没有任务压力,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反过来,如果员工任务过分明确,往往会变得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很容易失去“团队”,整体效益还是上不去。最后,我给他一个建议:任务到部门,激励到个人。进一步探讨和交流之后,他表示了感谢,答应尝试一下。
这里,其实就是“相关人”法则和“当事人”法则如何起效果,如何运用的问题。
在企业管理的实际中,有两种制度方向,一种是向下的,比如压任务,比如惩罚之类的,另一个方向向上,比如激励,奖励等等。一般情况下,方向向下的制度,采用“相关人”法则更为有效,前文中的实验和例子都属于这类;而方向向上的制度,采用“当事人”法则更为有效,比如激励,奖金等,一定要到个人,否则效果会大打折扣。
“相关人”法则的优势在于,强调了团体的作用,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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