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法则的优势在于,强调了个体的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个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很容易造成“自扫门前雪”的状况。
回到刚才太原那位老总的话题上来,“任务到部门,激励到个人”,具体点是讲,岗位职责的制定采用“当事人”法则,责任清晰明了,奖励也明确,同时任务的下发采用“相关人”法则,并不把任务具体的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而是放到部门的头上。
但这里要分清一点,“任务到部门”并不是到部门经理一个人头上,而是让大家共同承担,什么意思?
作为个体,不管任务有多轻,要让个人承担一个未知的责任都是件很痛苦的事情,自然就会有情绪和反抗,而放到团队头上,大家一起担当就避免了这种个人心理的影响,任务更容易下发,也更容易与现实贴近。
另外,大家共同承担一定要有针对性的“惩罚”制度出来,这个向下的制度要采用“相关人”法则,不管这个任务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作为一个团体,只要这个任务没有完成,整个团体每个成员都要分担责任,而且彼此承担责任的差别基本相当,主要负责人可以相对严厉一些,但差距不宜过大。这里会有“吃大锅饭”和“滥竽充数”的危险,所以,最好让整个团队时时刻刻处在风险中,让团队每个人产生“危机”感,从而形成凝聚力。
同时,激励制度要采用“当事人”法则。当任务失败时,团队的每个人都要承担大致相当的责任,但任务成功时,激励一定要落实到个体身上,而且彼此的差异要适当拉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产生激励的作用,增强个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管理最主要的就是理顺员工的心理,所以,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更多的要考虑“人”,考虑“心理”的因素,“我只是就事论事”这句话千万不要成为管理者的口头禅,非常危险。这里就“相关人”法则和“当事人”法则简单加以探讨,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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