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股权分置流通权”及“应付权证”科目
上市公司股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昨日得以确定。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新设“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其取得的流通权及发行权证的价值。
《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出售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时,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出售股份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投资收益”。同时,还要按应结转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借记“投资收益”,贷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规定》还要求,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此外,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
(三)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购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nbs
- 【郑重声明】
- 免责声明:成功领袖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成功领袖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 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 财政部解读工资改革原则:高收入者补贴将削减
王安石的财政大局观
财政部将严惩恶意调控损益行为
财政部规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业务
财政部选秀 打造会计领军人才“黄埔一期”
财政部调研 股改费由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分担
财政部启动高级会计人才工程
明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到地市
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须年度财务审计等问题举行听证会
美国财政部长约翰-斯诺宣布辞职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