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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追责领导《审计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后,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修订后的《审计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省审计厅法制处处长卢周亭对修订后的《审计法》进行了解读。

  领导干部任期内 须过经济审计关

  卢周亭介绍,以前,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已经实践了几年,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今后,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弄虚作假单位领导要担责

  今后,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出现“假账真审”的问题,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一款:“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可封存

  卢周亭介绍,如果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审计机关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会资料和违法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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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阅读:
    • 时间: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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