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组织如此规模的律师团帮助中小投资者,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上来看都是一次相当大胆的尝试。基于如此的机构平台,中小股东诉讼将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其收集证据,提供证词等一系列实践工作的实际难度将大大降低,随之而来的是诉讼的成功率也将大大提升。一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不断增加,则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更强的信心参与进来。届时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治理状况必然会得到巨大的改善。
继科龙一位流通股股东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之后,“科龙-德勤门”事件再次爆出新闻。在中国证监会结束对科龙电器、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后,4月10日,由全国12个省市的22家律师事务所及其30名律师共同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行动宣言》。
组织大型律师团是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
该《行动宣言》声称将通过遍布全国12个省市的律师事务所帮助因虚假的会计信息而投资科龙,造成巨大损失的投资者起诉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德勤,希望通过这一途径能够挽回投资者在金钱和精神上的损失。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组织如此规模的律师团帮助中小投资者,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上来看都是一次相当大胆的尝试。
众所周知,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基本的法律规范,即对案件的审判主要依赖于已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倘若现有法律条文未能对当前出现的情况做出判定,那么即使现状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做出合理的审判;而与大陆法系相对应的主要是英美法系,该法系以“案例法”而著称。
与成文法相反,案例法追求的不是现成法律的约束,而是对案例的合理判定,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发挥陪审团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这两种法律体系本身各有注重,并无孰优孰劣之分。只是在实践过程中,成文法的适应速度略慢,但是其法律条文经过反复推敲,合理性与准确性更胜一筹。此次组织大型律师团在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历史上尚属首次,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创新。虽然现有的法律条文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妨可以从此次实践中积累更多的经验和认识,并在将来的法律修订过程加入相应的章节,从而使现有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丰满起来。
此次律师团的成立为形成“集体诉讼”创造了有利条件
该律师团的《行动宣言》公开宣称:律师团具有开放式特征,竭诚欢迎已经或者有志于为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进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协商、协同。这实际上鼓励了更多有志于公司治理法规完善的法律工作者参与进来,并以此形成相应的交流平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组织跨地区、大规模的律师团对于解决目前中小流通股股东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工作。事实上,能够积极行动起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不是监管部门,更不是上市公司,而是那些中小投资者本身。监管和立法部门在制定保护性法规时最重要的是遵循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自身措施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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