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今天我们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现代企业就犹如一柄锋利的宝剑,具有贡献社会和伤害社会的两面性,于是,一种流行的说法开始出现,“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至少,这种说法的提出,意味着社会开始觉醒,必须有效地阻止企业伤害社会的另一面。一般来说,“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说法,主要是指企业组织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等等方面。总而言之,凡是能够想到的责任,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成为了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管理专家孙景华认为,呼吁或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但不能够有效制止企业伤害社会的行为,相反的是,它的本质,是在考验整个社会良好的秩序建立、以及政府组织的执法能力。因此,社会单方面呼吁企业承担责任的说法,显然有些滑稽可笑,因为社会本身是一个大的责任守恒系统,企业组织与社会生活、政府组织、供应商、销售商、消费者等等利益关系者之间,进行着一系列的责任相互转换、责任相互承担的动态运行过程。
它的另一层意思是,假如社会系统本身或是政府组织不能够首先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那么,就别期望企业组织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孙景华看来,应该从三个层面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
首先,所谓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考验着政府组织的社会责任。事实上,政府组织作为社会上的一个特殊的组织,其组织功能之一就是在执行“社会”的运行功能,所以,政府组织告之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其实就是政府组织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社会秩序——包括了各种法律制度、产品或产业标准——等等方面,确立企业组织的外部良好社会环境,同时,它要求政府组织具有较强的执行社会功能的能力。也就是说,假如政府组织不能够首先承担起相对应的社会责任,那么,期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愿望就会落空。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凡是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组织管理社会能力缺乏或软弱的状况下,假冒伪劣、商业欺诈、污染环境、压榨和拖欠员工工资等等恶劣的企业责任缺失的行为,常常会大面积发生,是政府组织责任的不作为,常常直接导致了企业责任的不作为。
其次,所谓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考验着顾客或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没有了顾客或消费者,也就没有了企业组织,因此,在企业与顾客的相互责任中,顾客也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通常来说,消费者是以拒绝购买、消费投诉等等方式表现出来,它是一种泛道德化的责任告之,它直接创造了企业组织是否承担消费者责任的土壤。通俗地说,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会造就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假如消费者不能够承担起自己的消费责任行为,那么,企业就会在事实上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视为消费者的默许;假如消费者主动购买假冒伪劣产品,那么,至少是间接地支持了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
其三,所谓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在考验着社会自身的信仰系统是否健全。一个社会必须具有良好的宗教信仰或理想主义精神,否则,人或企业都无法在一种混乱不堪的环境中良好生存。企业回报社会的“捐赠行动”,本质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它需要依靠社会信仰来调节、而不是政府组织或道德要挟来约束,因此,任何意义上的社会或政府变相的强制企业的捐赠行为,都违背了“企业捐赠”自愿性的本意,同时,也造成了社会善良性的丢失和自私性的加剧。因此,当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以及组织缺乏自愿性的捐赠行动时,它在本质上,意味着这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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