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必须跨越三重门
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与此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与改制企业签订的合同,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如双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愿意继续履行的,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变更主体,继续履行合同。如企业改制后因企业性质、生产范围等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合同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以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合同能继续履行,但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充分审查合同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兼顾该合同对双方产生的作用和对国企改制工作开展的影响,来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并给予不主张解除合同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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