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教师有哪些法定工作职责
除教学外,欧洲许多国家教师的法定工作职责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教师独立工作。包括暂代缺席同事工作、管理学生、指导实习生与新教师等工作。在很多国家,暂代缺席同事工作是教师的特定工作职责,而在芬兰,这项工作由各个地方教育机构决定,罗马尼亚则由学校领导决定。
欧洲多数国家只要求教师在课间管理学生,只有少数国家把这项职责延长到放学后。有些国家的教师还必须为实习生和新教师提供指导,但在西班牙和斯洛伐克,只有资深教师才有权为实习生和新教师提供指导。
第二类是教师集体工作或合作。包括教师共同设计学校计划、实施跨学科的活动、安排课程表、参与学校内部评估等。有些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不包括教师合作的时间,但德国有些地区的校长为促进教师合作,会暂时减少教师每周一或两节课的工作量。个别国家的学校内部评估需要教师投入较多时间,这些时间不计入教师法定的工作时间。
多数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或指导,甚至提供各种相关资源条件,促进教师合作。如荷兰,课堂教学有教师、课堂助理、信息和交流技术专家或顾问等共同负责。
现有促进教师合作的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教师合作的时间,有一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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