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的颁布,为中国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它的落实还需要一系列法规、制度来与之配套。教师任用制肚一个重要方面。
教师任用有多种形式。按任用过程中任用双方的地位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任命制和聘任制。在任命制情况下,任命者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能否成为教师,在何校何岗任职,以何职级待遇任用,以及能否和如何改变上述情况,均取决于任命者。在聘任制情况下,聘任者与教师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聘任过程中,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契约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签署,契约明确并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命制和聘任制是教师任用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在实际任用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其中包括互相借鉴、结合而形成的复杂形式。
美国是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教育地方法制最彻底的国家,具有代表性。日本是东方经济大国,与中国有相近的文化传统,日本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比较高的,有成功的经验值得认真分析。因此,美日教师任用制度对于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借鉴价值。
一、美国教师任用制度借鉴
美国师资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其中师范生是基本的来源。不过,美国的范教育是一种所谓“非定向的师范教育”[1]美国的中小学师资主要由文理学院和综合大学培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文理学院和综合大学的学生,只要佑教的意愿,并修得了教育类课程的必要学分,就成为师范生。
完成师范教育,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获得教职,成为教师。在美国,接受教育与获得职位两者间并无必然联系。美国教师的招募工作是面向社会的,凡具有一定学历,并获得教师许可证者,就获得了应聘和被聘的权利。师范生在聘任中除具有一定的优势外,并没有特殊的权利。美国自19世纪后期起,开始实行教师证书制度证书的获得有两种渠道:一种是由获得资格认定的高等院校所颁发,这种证书一般在全国范围有效;另一种是由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它只在本州和互相认可的州内有效。1987年,为了有利犹师流动,美国在35个州建立证书互换制度。80年代,对这一制度出现了改革趋势。其主要誉:一是尝试建立由教师控制的专业实践委员会发证书;二是设立标准化测验,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当然,这种证书只是资格认定,而非职务的获得。
美国聘用教师的实际权限属于地方教育董事会。聘用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根据当前及长远对教师的需求,由学区人事关系部主任在报纸和杂志上公开刊登招聘广告。广告必须公开有关空缺职位的详细情况。它括:校名、年级、学科、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量、报酬以及申请程序。然后,学区管理者根据申请人的各种书面材料,选择3—5位候选人参加面试。这些书面材料包括:学历书和教师许可证(复印件);测验成绩,包括全国或州教师考试成绩单,学区的教师能测验成绩单;健康证明;推荐信等。
面试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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