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到《经济观察报》载周其仁教授文章《争议四起的经济原因》(见本报2005年5月15日第263期时评版),使人感受到了学者思路的清晰与理论的功底。一气读完,多数观点是令人信服的,但有些观点我不能完全接受。师生之间如切如磋,我想在这里与周教授就有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周其仁教授讲到,中国的国有资产从来没有一套清晰章法,“全民怎样充当国资的主人,怎样履行资产主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来没有一套清楚的章法”。“在国资的法律所有者与实际管理者之间,从来没有形成清楚的章法界定委托、代理、监督的权利和责任。”这一观点与实际情况是不完全符合的。
2003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以及各省、地级国资委的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监督体制已经形成并正在逐步完善。就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与定价,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更是创造性的建立起一整套国有产权转让与定价的制度。随后陆续颁布的若干个配套文件,从操作层面逐步完善了国有产权的转让与定价体制,回答了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周教授说“国资转让和定价的困难来自国资的基本性质”,并两次强调“困难就在这里”。周教授“争论无益”的立意基础是“此题无解”,但实际情况是,国有产权转让有一系列重大问题,概括起来,也就是国有资产卖与不卖、谁来卖、卖给谁、在哪里卖、如何定价等五大问题,对这些问题,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理论上、制度上、操作上和监督上都已经有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国有资产卖不卖?中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50多年的积累、发展,已经拥有国有资产十多万亿。这样巨量的资产是几代人的积累,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人民。而卖与不卖的核心是国有资产要进行战略结构调整。调整,不仅在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更在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在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资产,它通过控制、引导和融入来为全社会服务。国有企业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单一所有制、单一产权的现状,与其他各种经济性质的资产整合起来,使国民经济总量最大化,而不应该控制、垄断一切。国企改变单一所有制最有效的途径是进行产权转让、重组,也就是把一部分产权出让(卖)给其他性质的所有者。到今天,这已经形成了比较清晰的思路:第一,对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应该实行国有控股;第二,在一般竞争性的行业里,国有资产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原则是要根据能够符合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第三,对于一些导向性和效益比较高的企业,国有资产也要有进有退,比如国有资产应在高科技行业里发挥带动、引导作用等。
谁来卖?中国的国有资产按照法律属于全体人民,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出资人权利。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明确了其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排他性的损益责任主体,随后各省、地,分级成立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和地方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国有资产谁来卖的问题也就明确了:中央一级国务院国资委、省一级和地区、地方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它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
卖给谁?根据现在的情况,有以下几类购买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管理层在内的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点上,任何可能的购买者之间没有
- 【郑重声明】
- 免责声明:成功领袖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成功领袖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 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 本纽带捆紧各方长三角产权大市场再升格
知识产权专员频访华
财产权不纳财产税
人都有产权房是一种错误
护知识产权应当成为国策
矿石谈判主导权转向中国
资委收紧国企产权交易监管
企产权多元化应规范推进
创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已进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高发期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