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面临难题
当前,在我国的金融管理框架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已经在法律和实物操作层面具有了现实可行性。一是尽管我国法律和监管上明确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发展管理模式,但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禁止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拥有共同的大股东。因此,在法律上存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发展的空间。二是从1999年开始,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为不同行业背景的金融企业彼此进入对方业务创造了条件,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框架下进行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实践中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资金、业务方面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已经出现了集团式、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然而,与国外立法、监管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同步进行的格局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和监管工作远远落后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在监管框架、职能、效果以及监管合作等方面存在诸多难题,直接影响着监管效率和绩效。
第一,监管框架不确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但监管模式仍然保持分业方式。2003年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后,银监、证监、保监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仍然没有明确的监管框架。除了银行控股模式中作为母公司的商业银行明确接受银监会监管外,其他金融集团式和产业控股式的母公司均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
第二,监管权责不对称。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肩负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任。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中央银行还动用了大量的再贷款资金,为停业整顿、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支持。然而,中央银行却不对金融控股公司或各类金融机构拥有全面的监管权,法律上甚至没有明确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知情权,这使得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状况监控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难以完全掌握机构风险状况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再贷款处置手段也难以更有效地发挥淘汰不良金融机构、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仅造成金融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屏障,增加了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了信息传递的效率,而且造成金融监管体系的职责模糊,权责不对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银行面临的局面更为被动:不仅无法主动参与出险机构的前期救助工作,对救助方案的合理性、针对性进行有效评估,而且要在仓促之间面临发放再贷款的选择,这显然不利于提高风险监管、处置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监管措施不健全。健全的监管架构和完善的监管措施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目前金融各行业都有严格的资本金、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任职资格等监管约束要求,但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发展表明:集团完全可以凭借较为宽阔的业务平台灵活地逃避监管,导致外部监管约束的失灵和失效,各监管机构均难以组织对其风险源、传导渠道的有效监控。
第四,监管合作不畅通。目前各监管机构架构完整,独立行使监管职能,没有建立系统全面的协调合作机制,难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突出表现在:一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资源配置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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