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金融问题与农民组织化:同一个硬币的两面?
前不久,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合作社最早是19世纪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产物,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普遍存在,有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原来据说只有中国和朝鲜尚无合作组织立法,就连越南前几年也已经完成立法。因此,作为农民组织化的重要保障,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可喜可贺。
我国历史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共济组织,具有合作制的某些因素。而儒家“仁爱”、“均富”和“养民”的思想,也为我国引入西方意义上的合作制奠定了基础。孙中山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就曾以合作社作为例证。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不过毛泽东当年就已发现合作运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详细的正规的组织法没有”。
我国宪法第八条已经明确了“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地位,还提到了“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作组织立法必须根据宪法进行,要么制定一般性的《合作组织法》或《合作社法》,要么分别针对生产、供销、信用、消费以及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进行立法。现在我们有了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知其与宪法第八条的关系为何?所指“专业”是否可以包括信用合作呢?——从条文上看,并未明确,但也没有排除。
值得指出的是,不要望文生义,把宪法上的供销合作等同于现有的供销社,把信用合作等同于现有的信用社。更不要因为供销社、信用社与农业行政部门在现行体制下的平行关系,而把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排除在合作立法及合作实践之外。哪怕是在现有的供销社、信用社之外,仍然可以大力发展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教授所指出的,世界范围内,如果对农民的合作不开放那些可能产生规模效益的产业,比如购销、保险、金融,只允许在低效益的生产领域中搞合作,无疑是把农民逼上死路。现在只允许农民进入明知不会成功的领域,怎么能失败了还归咎于农民自己呢?
这里要特别谈一谈农村金融问题。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于将近2000农户发放的问卷调查发现:一,根据调查推算, 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亲戚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仍是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并且,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惟一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机构,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基本上是储蓄机构。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对农民贷款的覆盖率非常低。二,农民即使能贷到款,也只是一些小额贷款,通常大额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而农民既没什么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物品。上述两个发现说明,一方面金融覆盖率很低,另一方面,即使覆盖到,也只能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的信贷需求,如果要搞扩大再生产,比如深加工等所需的大额信贷需求,基本上很难满足。
这就是农村金融的现实。在现有银行体系下不断加剧的这个倾向,基本上可以说是穷人不断把钱借给富人,农民不断把钱借给城里人,造成恶性循环,农村不断失血,
我国历史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共济组织,具有合作制的某些因素。而儒家“仁爱”、“均富”和“养民”的思想,也为我国引入西方意义上的合作制奠定了基础。孙中山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就曾以合作社作为例证。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不过毛泽东当年就已发现合作运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详细的正规的组织法没有”。
我国宪法第八条已经明确了“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地位,还提到了“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作组织立法必须根据宪法进行,要么制定一般性的《合作组织法》或《合作社法》,要么分别针对生产、供销、信用、消费以及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进行立法。现在我们有了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知其与宪法第八条的关系为何?所指“专业”是否可以包括信用合作呢?——从条文上看,并未明确,但也没有排除。
值得指出的是,不要望文生义,把宪法上的供销合作等同于现有的供销社,把信用合作等同于现有的信用社。更不要因为供销社、信用社与农业行政部门在现行体制下的平行关系,而把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排除在合作立法及合作实践之外。哪怕是在现有的供销社、信用社之外,仍然可以大力发展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教授所指出的,世界范围内,如果对农民的合作不开放那些可能产生规模效益的产业,比如购销、保险、金融,只允许在低效益的生产领域中搞合作,无疑是把农民逼上死路。现在只允许农民进入明知不会成功的领域,怎么能失败了还归咎于农民自己呢?
这里要特别谈一谈农村金融问题。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于将近2000农户发放的问卷调查发现:一,根据调查推算, 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亲戚朋友之间的私人借贷仍是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并且,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惟一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机构,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基本上是储蓄机构。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对农民贷款的覆盖率非常低。二,农民即使能贷到款,也只是一些小额贷款,通常大额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而农民既没什么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物品。上述两个发现说明,一方面金融覆盖率很低,另一方面,即使覆盖到,也只能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的信贷需求,如果要搞扩大再生产,比如深加工等所需的大额信贷需求,基本上很难满足。
这就是农村金融的现实。在现有银行体系下不断加剧的这个倾向,基本上可以说是穷人不断把钱借给富人,农民不断把钱借给城里人,造成恶性循环,农村不断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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