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频频发生。许多职员被他们以前就职的公司告上法庭,称他们把公司的商业秘密带到了其他公司,违反了和公司所签定的《保密协议》。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对于许多公司而言,商业秘密无疑是自己的立身之本。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竞争。
据有关部门统计,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不可避免,为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公司在新职员进入时与其签定保密协议就成了一种普遍而有效的做法。
但这种做法保护了企业利益,却成了公司职员再就业的一道屏障,许多人因协议中若干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中任职的规定,而面临失业的危险。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劳动部门建议,公司和职员签定保密协议时应付给职员相应的保密费。
保密官司频频出现
近年来,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统计显示,2002年,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且呈逐年增多趋势。
冯先生在思特奇公司负责电信计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1999年8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冯先生在离开思特奇公司一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2001年9月,冯先生辞职。2002年初,思特奇公司得知他已经到竞争对手亚信公司工作,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先生赔偿1万元,冯先生则认为自己正常的跳槽行为并不涉嫌“泄密”。最终海淀法院认可了《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冯先生违约。
相对而言,冯先生违反保密协议赔1万元还只是个小数字,郑州市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原所长助理刘明为此付出的代价竟高达52万余元。他跳槽到杭州某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任职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原单位研制的中空玻璃聚硫胶技术,从而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被高额索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学教授陈兴良教授指出,职员签定了协议后泄密,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的一个罪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保密为企业的生存之本
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不可避免。不少企业界人士认为,每个企业都拥有比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招投标中的标底等商业信息,如果掌握这些信息的雇员跳槽到其他公司或“自立山头”,对原单位不啻于一枚重磅炸弹。所以一些高科技企业,甚至传统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用《保密协议》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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