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也是改善政府的公共治理。除非在公共治理方面取得一些大的突破,否则国企改善公司治理的步伐将会非常艰难
□ 张春霖/文
今年5月19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正式出版了其《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简称《指引》)。整个文件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正文,是若干条文字简练的原则,共分六章;第二部分释义,是对这些原则的比较详细的解释和论证。
和几年前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及许多其他公司治理行为规范一样,《指引》也是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文件,目的是就改善国企公司治理问题,给其成员经济体和其他经济体的政府提出建议。但它基本上反映了国际上对健全的国企公司治理的一些共识,也集中体现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管理国企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对现存挑战的应对之策。
因此,《指引》对我们考虑如何改善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以它提出的一系列原则为参照系,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看到,为进一步改善国企公司治理,需要朝哪个方向努力,关键又在哪里。
应该说,《指引》的出台本身代表着一种共识,就是国企的公司治理是可以改善的。但是,与其他企业相比,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的确是一个更具挑战性的任务。这是因为,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改善政府的公共治理。以《指引》所倡导的原则为参照系来看我国国企改革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挑战,这一点非常清楚。
《指引》第一章是关于建立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六条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建立一个国企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其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第一条强调的是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其他职能分开,这是一个我们非常熟悉的原则。不过,在这些“其他职能”当中,《指引》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监管,二是产业政策,三是政府采购。在我国,设立国资委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现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分开;但如果从市场监管、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这三个角度看,仅仅成立国资委,显然还远不足以实现这种分开,也不足以保障国企与其他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对垄断性国企的监管是其中最突出的例子。
这一章的第六条涉及的是国企所承担的公共服务义务。其要点是:当国企承担的公共服务义务超过大家公认的正常程度之后,政府应该保证(1)要求国企承担这些义务要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2)向公众披露相关情况;(3)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以透明的方式实现成本补偿。这三点加在一起,实际上是要求政府和自己的“亲儿子”锱铢必较,把账算在明处。
应该说,这个方面的努力对政府改革的意义至少不亚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对国企施加的各种名目的收费和摊派,小到宴请官员,大到赞助工程,实际上是政府官员绕开预算制度和人大监督,随意调用公共财政资源的一条很重要的旁门左道。
《指引》第二章的主题,是国家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所有者。其中提到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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