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Favorite | Sitemap | search
  • 成功栏目导航
  • 成功教育学
  • 成功创业者
  • 成功投资者
  • 成功管理学
  • 成功心理学
  • 领袖栏目导航
  • CEO
  • CFO
  • CIO
  • CTO
  • CKO
  • CHO
  • CMO
  • CNO
  • CQO
  • CBO
  • CCO
  • CVO
  您现在的位置: 成功领袖网 >> 质量总监CQO >> SA8000 >> 文章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收藏到YouNote】 【收藏此页到365Key】【收藏此页到博采】【收藏到ViVi】【字体:小 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9 更新时间:2005-5-26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1993年5月2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务工是指没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深圳市内招用劳务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与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无深圳市常住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对劳务工实行差别待遇。第五条劳务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第六条劳务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工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第八条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九条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用劳务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务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

第十二条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劳务工。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了违约责任的劳务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应立即辞退;故意招用擅自离职的劳务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劳动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批准,劳动部门应予办理有关招工手续。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招用劳务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用人单位按擅自招用的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的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劳动部门批准招用劳务工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其上岗之前签订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下一篇文章: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
    沃尔玛的“中国工会”
    • 【郑重声明】
    • 免责声明:成功领袖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成功领袖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 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基本信息
    •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阅读:
    • 时间:2006-12-19

    相关信息
    • 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经济影响
      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经济影响
      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经济影响
      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经济影响
      GMP认证过程中资金投入和经济效益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我国环境与经济形势对实施IS014000系列标准有什么迫切需求?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点击排行
    •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普通文章 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简易…
      普通文章 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普通文章 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经济影响
      普通文章 SA8000: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自…
      普通文章 SA8000标准的来历
      普通文章 企业的挑战和对策
      普通文章 理性看待 妥善应对
    评论排行
    • 推荐文章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推荐文章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推荐文章 关于《劳动法》的若干条文的说…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 网站大事记 | 留言反馈
    为了使本网站能够得到更好的浏览效果,请您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 (For better browsing effect,Recommend to use IE6.0 or above)
    版权所有 成功领袖网 www.21cbpc.com 最佳分辨率 1024×768 E-mail:21cbpc@gmail.com 灵意设计全程网络策划 备案序号:粤ICP备05135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