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工作人员及其在作业中的指挥、使用、操作、拆装和维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式、轮胎式、履带式、附着式、爬升式和固定式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GB 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031 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规范和方法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6720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J232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3 起重机的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信号工)及指挥信号
严禁起重机司机(以下简称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酒后作业。
3.1 起重机司机
3.1.1 司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1.2 每年须对司机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患有色盲、矫正视力低于1.0、听觉障碍、心脏病、贫血、美尼尔症、癫痫、眩晕、突发性昏厥、断指等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者,不能做司机工作。
3.1.3 司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培训,也可以由专业(技工)学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实习操作两个部分。
3.1.3.1 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50个课时(5个月)。
培训的科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机械基础知识及简单的机械制图知识;
b. 起重机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c. 原动机及电气知识;
d. 操作和使用起重机所必需的力学知识;
e. 液压传动的基本知识;
f. 物体重量目测。
g. 吊具、索具的种类、选择、使用方法、报废标准及吊重的捆扎方法;
h. 指挥信号;
i. 有关登高作业、电气安全、消防及有关的一般救护知识
j. 有关法规、法令、标准、规定等。
3.1.3.2 实习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0个课时(1个月)。
实习操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操作安装、拆除、顶升、爬升、附着及锚固;
b. 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一般电气故障的判断和排除;
c. 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机械传动故障的判断和排除;
d. 一般的日常维修技术。
3.1.4 对司机培训期满后,省、市劳动部门应按GB 6720中2.2和2.3条的规定考核和发证。
3.1.5 除主管部门安排的实习学员外,严禁没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起重机。
注:实习学员是指在本规程3.1.3条所规定的在培训司机的学校、培训班里学习的学员。
3.1.6 实习学员操作起重机时,在操作的全过程中,必须有该起重机司机的监护和指导。
3.1.7 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未操作起重机的司机、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注销其操作证。如再操作起重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重新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
对于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应每两年按GB 6720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复审。
3.1.8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司机不得允许非本台起重机司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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