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2-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渗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新制订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2-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渗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负荷分级中增加了特别重要的负荷及其供电要求;在保证电能质量内容中,新制订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控制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和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应采取的措施;还提出了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某些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以及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等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政编码:310022),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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