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问题是改善劳工条件的成本不可避免地会被加在制造商的头上。“如果没有办法让采购商分担一部分成本而任由订单价格不断被压低,制造商根本没有实力去改善劳工条件。”惟一应对SA8000认证的办法就只有造假。张峻峰向记者列举了他看到的一些造假情况,比如工厂取消宿舍,比如只让认证者查看其中条件较好的非主要生产场所。王林则说更常见的情况是验证期间和复查期间企业做到所有认证条例,但是之后又回归到验证前的生产条件,因为这是生存和竞争所迫。
根本在于《劳动法》
制定出适合中国实际情况,同时又有利于持续改善劳工条件的《劳动法》,同时能够保证对这些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是解决劳工问题的有效方法。
毋庸置疑,我们需要改善我们的劳工条件。已经在中国工作了3年的王林告诉记者,3年中她几乎每天都要呼吁重视劳工条件的改善,但是她觉得很可笑的是,只有当SA8000这个商业性的东西出现之后,劳工问题才开始引起大范围人群的重视,而被夸大的SA8000却难以承担起如此重负。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措施来改善我们的劳工条件,让我们的工厂不再背负“血汗工厂”的恶名?
“好的企业可以依照SA8000的标准自己去做。并不是我们所有人都需要SA8000,但是我们所有人、所有企业家都需要企业社会责任,但是不能把SA8000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程向阳说。张峻峰也表达了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在中国得到推广的看法。但是张同时也表达了希望通过《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来解决劳工问题的想法。
王林同样对《劳动法》抱有很高期望。“劳动标准由谁来制定才更合适?由各个大的采购商、SAI,还是国际劳工组织?其根本是应该建立本国的劳动法。企业设定和推行企业操作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生产厂商违反了当地劳动法但是却没有得到规范的结果。”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同样有着类似于SA8000的规定,诸如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参加工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反对就业歧视,第十五条规定不得使用童工,第十八条反对强迫劳动。而《劳动法》中对于劳动时间的规定甚至严厉于SA8000也被屡屡提及:SA8000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周加班不超过12小时,而中国的《劳动法》规定的是每周44小时,每月加班上限为36小时。王林认为,《劳动法》的规定过于严厉,反而造成了《劳动法》无法被实施推广,这是在中国要改善劳工环境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张峻峰说社会劳动保障部曾经讨论过,能不能在修改《劳动法》时,把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时间和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时间区分对待。但是他承认,《劳动法》的修改,不是可以马上完成的事情。
制定出适合中国实际情况,同时又有利于持续改善劳工条件的《劳动法》,同时能够保证对这些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这是解决劳工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王林对记者说,SA8000在欧洲和美国很少有企业来通过这个标准,除了当地制造业已经大部分被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外,当地的法律被很好地执行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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