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三大标准
日前,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配套的三个主要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SJ/T 11364-2006)已正式发布。11 月8 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
制标准工作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三大标准进行了详尽解读。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 规范了标识的方式方法
《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
问:对产品进行准确标识需要时间,标准在发布之日起实施让企业难以操作,是否可以给企业留出一年的过渡期?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标识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身不具强制性。但由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用了本标准,所以,在《管理办法》生效后本标准即强制实施,其过渡期的长短是由《管理办法》决定的,与本标准无关。
问:《管理办法》和《标识标准》是什么关系?
答:《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 号联合部长令形式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的规定;《标识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的要求,明确了标识的方式、方法。制定《标识标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执行问题,它是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
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国家已有的有关产品标识的法规之一,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 年制定,《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问:《标识标准》的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标准》作为《管理办法》的支撑标准,其控制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问:对于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需要标识?电池类产品是否需要标识?
答:根据《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电池属于电子器件行业产品中的“电池”一类,都需要标识。
问:《标识标准》中明确指出,“十溴二苯醚”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中可以使用商用十溴二苯醚?
答:商用十溴二苯醚由于纯度不同,其中掺有含量不等的九溴二苯醚、八溴二苯醚等杂质,所以,若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十溴二苯醚,则必须是杂质含量低于《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以下简称《限量标准》)要求的高纯度十溴二苯醚。
问:《标识标准》中提到,“含量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标准》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问:《标识标准》定义中提到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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