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与欧盟 ROHS 指令之比较
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管理办法》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的 RoHS 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 《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 ( 3C 认证 ) 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的 ROHS 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 ROHS 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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