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资质不是无形资产
特定许可之外,一般的行政许可的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是不能继承和转让的。其具备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的属性。
2、从两者权利的来源看,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是劳动的成果或是以具备价格的让渡而来的;而行政许可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资质是行政相对人从政府所获得的一项行为能力。
3、从两者权利的稳定性来看,无形资产通常以某种文件和标志以体现某种观念,并通过获取收益来证明其价值的存在,并具备要与物质实体相结合的特性。无形资产对企业获利能长期发挥作用。如,一项具备价值的专利,一般会在法律保护期内稳定地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同时企业通过折旧(摊销)的形式收回对其的投资。另一方面,无形资产一般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如专利、商标等)。
而行政许可所取得的权利,会因行政许可所赋予许可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会因行政相对人自身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权利难以为企业主体所稳定地控制。如,建筑业资质,如果企业因符合条件的卫程师人数不足,行政部门便会取消其资质。而在于建筑企业符合某级别资质条件时,行政部门就会予以许可。这样的企业资质无数量限制,行政部门对此也无自由裁量权,因此其也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获得的行政许可资质在内涵、来源和稳定性方面都不具备财产权利的特征,因此其不是资产,更不是无形资产。
四、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角度来考察,行政许可类资质也不能按照一项无形资产来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一般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而行政许可类资质是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份证明。设立一项行政许可便会自动产生价值,这显然是荒唐的。即使是可以转让的、具备价值的对于自然资源、社会有限资源的行政特许,其价值也并不属于特许本身,而是资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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