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建筑业进行资质认可。其认可主要核查三个方面:1、注册资本金。2、符合条件的人员、3,企业历史业绩。如果建筑业资质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则一般无形资产应该可以采用收益法来进行评估。而收益法中如采用企业超额收益,则其必须与一个基准收益进行比较,而这样情况下的基准收益又是什么呢?是建筑行业的平均水平吗?还是与最低等级资质建筑企业的收益水平呢?如果与建筑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比较,那么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建筑企业,因无超额收益,其资质就不会有价值。这显然与建筑业资质是无形资产的假设是矛盾的。如果是与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比较,则最低等级企业的资质也只能确定为无超额收益。这样绝对的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
建筑企业的超额利润确实不是其赋予其企业的资质所带来的,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创造的,是人力资源、客户关系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体现或其他资产价值的转化。
有人可能会反问笔者,“如果建筑业资质没有价值,企业是否愿意主动降低其等级呢?如不愿意主动降低其等级就说明资质是有价值的”。笔者认为,行政许可在某种情形下,是对行政相对人具备某种能力或具备某种信誉的证明,并向公众提供相关的信息。但不能将行政相对人拥有的某些资产的经济价值混同为其信誉的价值。而当行政相对人被侵权后,寻求法律支持所得到经济补偿是作为经济上的补偿或用于对名誉的恢复,也不能证明其获得的资质具备价值。
目前社会公众对取得如建筑企业等级这样的资质需付出代价的认识,是既往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结果。而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初衷即是要改变这种“权力寻租”现象。只要行政相对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要求,即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这样的资质不具备垄断性和独占性。
如果确认行政许可类资质为无形资产,势必会破坏现行社会的经济价值的认知体系。我们不能因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资质的变相买卖而认定资质的价值。试问,社会上不是有买官卖官的现象吗?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定一个处长或一个厅长的评估价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者单位: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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