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四大“亮点” 杜绝“假破产真逃债”
从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的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这是一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政策性破产已完成阶段性任务
十二年磨一剑:破产法背后的故事
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为何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前后历时十二载?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哪些疑难,立法部门又是如何解决的?……立法背后的故事,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一把钥匙。
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详细>>>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来完成企业的破产程序。
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
有的地方把让企业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的债权得不到保障。实施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破产条件都作了要求。
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
杜绝“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优先受偿
强化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特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政策性破产已完成阶段性任务
十二年磨一剑:破产法背后的故事
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为何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前后历时十二载?起草过程中,遇到了哪些疑难,立法部门又是如何解决的?……立法背后的故事,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一把钥匙。
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详细>>>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来完成企业的破产程序。
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
有的地方把让企业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的债权得不到保障。实施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破产条件都作了要求。
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
杜绝“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优先受偿
强化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特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网友评论】
- 【郑重声明】
- 免责声明:成功领袖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成功领袖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 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 2006年中国企业更主动规避国际市场风险
2006年中国企业更主动规避国际市场风险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财政部统…
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
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中央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 网站大事记 | 留言反馈
为了使本网站能够得到更好的浏览效果,请您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 (For better browsing effect,Recommend to use IE6.0 or above)
版权所有 成功领袖网 www.21cbpc.com 最佳分辨率 1024×768 E-mail:21cbpc@gmail.com 灵意设计全程网络策划 备案序号:粤ICP备05135149号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