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收益法中土地使用权残余价值的测算
首先,根据搜集的资料,确定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了提高估价的可操作性,一般选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通过对宗地所在区域的级别基准地价开发程度、期日状况、容积率、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的综合修正;确定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价格。然后,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超过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确定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计算公式为:
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1—1/(1+r)m]/[1—1/(1+r)n]……………(2)
r——土地资本化率
m——土地使用权年限超出建筑物耐用年限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n——该土地与建筑物综合体未来可获收益年限
2、土地使用权残余价值
折现是把未来的一定量货币折算成现时货币的价值量。式(2)通过折现,即将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格折算为现在估价时点的价值,即为土地使用权残余价值。
C=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1—1/(1+r)m]/[1-1/(1+r)N]/(1+r)n
C——土地使用权残余价值
N——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
R、m、n的涵义同式(2)。
对于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收益法是最有效的估价方法。由于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建筑物耐用年限不一致,房地产价值往往难于把握。本文只是笔者在评估实践中的一点浅浅的体会,难免存在不成熟之处,希望有关同仁专家给予指正。
作者单位:厦门仁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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