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或委托方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虚假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师和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瑕疵状况予以充分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以及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收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或委托方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虚假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师和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瑕疵状况予以充分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以及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收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 【郑重声明】
- 免责声明:成功领袖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意味着成功领袖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以上内容仅供网友学 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 民办学校应重视无形资产的评估和利用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成绩…
资产评估师考试十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中评协举办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研讨会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 网站大事记 | 留言反馈
为了使本网站能够得到更好的浏览效果,请您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浏览 (For better browsing effect,Recommend to use IE6.0 or above)
版权所有 成功领袖网 www.21cbpc.com 最佳分辨率 1024×768 E-mail:21cbpc@gmail.com 灵意设计全程网络策划 备案序号:粤ICP备05135149号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