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分析与评估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
(二)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评估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四)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五)可能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
第十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恰当描述评估对象。
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十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时,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评估具有无形资产的珠宝首饰时,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珠宝首饰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 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二) 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
(三) 对评估对象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四) 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三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用于估算评估对象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二)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珠宝首饰评估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珠宝首饰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对用于估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对用于估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四)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使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经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工作底稿。
(一)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
(二)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评估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四)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五)可能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
第十七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恰当描述评估对象。
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第十八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时,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定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评估具有无形资产的珠宝首饰时,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基本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珠宝首饰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 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二) 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
(三) 对评估对象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四) 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三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用于估算评估对象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二)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珠宝首饰评估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四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珠宝首饰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对用于估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对用于估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四)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使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经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
第五章 评估披露
第二十六条 珠宝首饰评估人员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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