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
(二)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
(三)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四)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
(五)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六)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八)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九)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股权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以及以往的评估情况等;
(十)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
(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和程序,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三章 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
(六)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七)评估基准日;
(八)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信息资料和与被评估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被评估企业类型、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
(二)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前景;
(三)被评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核心技术、研发状况、销售网络、特许经营权、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四)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
(五)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六)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八)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前景;
(九)参考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股权交易价格等市场信息,以及以往的评估情况等;
(十)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
(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参考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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