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为便于贯彻执行,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布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等有关行为,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和调整行政管理方式,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审批办法》,加大宣传力度,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财政部履行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工作事项由部企业司办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协助财政部对全国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并对审批备案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
三、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由企业财务主管机构负责;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协助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
四、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附件1、附件2),并如实填报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9)、《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10)、 《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11)、《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12)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13);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1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附件15)。
五、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交材料,并如实填报《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16)、《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17)、《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 11)。
六、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一份,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附件3、附件4)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使用受理专用印章。刻制受理专用印章应当按照印章管理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制作(附件5)。
八、省级财政部门受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批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对机构设立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对外可查询的网站或指定的公共场所、媒体上进行。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九、省级财政部门在征得同级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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