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通常执行以下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评估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制定和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可信的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一)所受限制是否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能够通过调整评估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应当调整评估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信所受限制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决定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上述限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终止评估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时,不得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实施情况,及时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监督业务助理人员执行评估程序。
第三章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及其相互关系,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及其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了解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经济行为,明确评估目的、评估报告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及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和特性,了解资产占有方所处行业、法律环境、会计政策、股权状况等相关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委托方确信所委托的评估范围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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