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1999年6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订业务约定书行为。随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变迁、评估行业的发展和评估业务的扩展,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日益成为评估行业风险主体,评估业务中新的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相关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也随之增加,原有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已经不适应评估业务发展需要。为促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高风险意识,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界定评估业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需要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相关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各国评估界及相关评估准则中对业务约定书的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没有对业务约定书进行规定。但在《欧洲评估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评估指南》中对业务约定书有专门规定。这种差异体现了各国评估准则体系设计思想的差异,并不影响业务约定书及其规范的重要性。
二、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标要求,确定了业务约定书准则起草项目组。起草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收集与业务约定书准则制定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准则资料,审计、律师行业的合同、协议书资料。
(二)项目组先后在厦门、杭州、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多次征求评估机构、地方协会、相关行业专家意见,举行6次中小规模论证会。
(三)项目组根据准则应当解决的问题,参照其他准则体例,拟订了业务约定书准则的基本结构。项目组先后八易其稿,于2006年2月提交准则送审稿。
(四)2006年3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项目协议书,组织专家对准则送审稿进行了评审。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五)2006年3月,中评协组织项目组和部分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代拟稿)进行修改,并就修改过程中较突出的法律问题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中评协组织项目组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部分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代拟稿)进行最后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指导思想
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以合同法为基础,重点考虑评估业务特点对业务约定书的影响。业务约定书的实质是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但合同法是针对所有合同的综合性法律,征求意见稿重点结合评估行业特点,在合同法基础上,对评估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合同法中有相应规定的,除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外,基本上不再重复。
(二)参考国内其他行业相关准则的制定经验,谨慎地借鉴国外准则中对业务协议、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防止约定不足、约定过度和约定不当。既要注重保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也要兼顾维护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文语气应当恰当,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和让委托方反感的术语和语气,同时也要有防止评估报告误用的约定。
(四)注重与已发布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中的其他评估准则的衔接,特别注重与评估程序准则的衔接。
四、征求意见稿的定位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划,业务约定书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层次中的程序性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准则体系中的定位参见附图:资产评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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