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现将两个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印发你们,请组织在本地区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为充分发挥准则联络员在准则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引》,请各地方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支持和指导准则联络员做好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
请将对两个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于2006年6月9日前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宋琼,李哲
联系电话:(010)88191785,88191724
传 真:(010)88191784
电子邮箱:biaozhun@cas.org.cn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五条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由所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签约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得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委托方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权委托评估。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和委托方共同签订。
业务约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归入工作底稿。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签约双方名称;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为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现将两个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印发你们,请组织在本地区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为充分发挥准则联络员在准则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引》,请各地方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支持和指导准则联络员做好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
请将对两个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于2006年6月9日前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宋琼,李哲
联系电话:(010)88191785,88191724
传 真:(010)88191784
电子邮箱:biaozhun@cas.org.cn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五条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由所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签约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得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委托方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权委托评估。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和委托方共同签订。
业务约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归入工作底稿。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签约双方名称;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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