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教授:建立和完善法治化的公共决策机制
来源:人民日报
●如果降价是人治的产物,明年相关决策者换了,以人为本的注意力变了,今年获得的一切明年都可能失去,而且可能失去更多。
●根据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公共决策的法治化至少有四项标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科学论证、信赖保护。
1月1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今年春运,铁路各类旅客列车票价将一律不上浮。而且今后春运,铁路客运也将不再实行票价上浮制度。近日来,这一决策受到了广大公众的欢迎。
高兴之余,人们也不免要问:铁道部的这一决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决策究竟是法治的产物还是人治的产物?如果是人治的产物,值不值得我们如此高兴?如果明年相关决策者换了,以人为本的注意力变了,今年获得的一切明年都可能失去,而且可能失去更多。
当然,如果这一决策是法治的产物,人们也不免要问:法治对公共决策究竟有些什么要求?铁道部今年做出票价不上浮的决策如果是法治的产物,其去年做出票价上浮的决策是不是法治的产物呢?其他政府部门这些年做出的降价或涨价决策,比如公园门票涨价、电信服务涨价等等,是不是法治的产物呢?法治与降价或涨价的决策,并没有必然联系,总不能认为降价、不涨价即法治,涨价即人治吧?
那么,某一特定公共决策是法治的还是人治的结果,我们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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