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对其注册管理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
(四)违反省评协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
第六条 省评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行业自律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1、谈话提醒;
2、书面警告;
3、强制培训;
4、责令书面检讨;
5、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提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提请行政监管机关撤销团体会员执业资格。
受到本条第(二)、(三)、(四)款自律惩戒的会员,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会员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办理。省评协对省内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第八条 对个人会员予以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律惩戒,由中评协作出。省评协认为个人会员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当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作出自律惩戒决定。
第九条 个人会员受到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惩戒的,团体会员受到行政监管机关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同时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违背注册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惩戒:
(一)会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的行业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1、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2、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4、在继续教育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会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的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对其注册管理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
(四)违反省评协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自律惩戒的种类和实施
第六条 省评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行业自律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1、谈话提醒;
2、书面警告;
3、强制培训;
4、责令书面检讨;
5、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提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提请行政监管机关撤销团体会员执业资格。
受到本条第(二)、(三)、(四)款自律惩戒的会员,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会员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自律惩戒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办理。省评协对省内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一般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第八条 对个人会员予以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律惩戒,由中评协作出。省评协认为个人会员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当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作出自律惩戒决定。
第九条 个人会员受到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惩戒的,团体会员受到行政监管机关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同时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违背注册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惩戒:
(一)会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的行业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1、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2、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4、在继续教育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会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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