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分支机构: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假冒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方便报告使用人及相关部门查询鉴证报告信息,促进会计、评估市场的健康和规范,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订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组织执业人员认真学习,提出书面意见,并于11月28日前反馈我会。
联系人:监管部 李霞
联系电话(传真)67031028
邮箱地址:cqicpajgb@cta.cq.cn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3、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审计)
附件4、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验资)
附件5、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评估)
附件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以下称执业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下称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假冒执业机构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促进会计、评估市场的健康和规范,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经重庆市资产评估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及外地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负责防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业务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的要求,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预防和打击假冒执业机构出具业务报告,保护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属于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的自律行为。
使用防伪标识只能认定业务报告是由具有协会会员身份的执业机构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执业机构,即执业机构对出具的业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执业机构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下称“业务报告”)应当粘贴防伪标识。
第五条 防伪标识的使用
(一)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编号,每个编号的防伪标识仅限于粘贴在一个业务报告上。
(二)执业机构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在报告正文首页的右上角位置粘贴防伪标识。
对一式多份的业务报告,除主报告粘贴防伪标识外,其他报告(包括存档报告)应在右上角注明“防伪标识××号已粘贴于主报告上”,并加盖执业机构公章。
(三)执业机构出具业务报告后,应当填写《防伪标识使用登记表》(附表1-3),并及时将每一个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录入“防伪标识使用登记系统”备案。
协会应建立“防伪标识使用登记系统”。
(四)各执业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由专人负责,同时对防伪标识的使用承担相应责任。防伪标识遗失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 防伪标识的制作、申领和发放
(一)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设计、监制并免费发放给各执业机构使用。
(二)为了防止私印、伪造防伪标识,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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