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全面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合理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和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不动产;
(二)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是开发完成后不动产状况所对应的价值;
(三)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包括: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取得待开发不动产的税费等;
(四)假设开发方式应当是满足规划条件下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合理确定调整内容。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
第五章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
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的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第三十八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不动产评估时,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的支出、尚未发生的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合理确定其评估价值。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无论单独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还是将不动产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权属状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利用其他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复原重置成本。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全面考虑可能引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合理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具有开发和再开发潜力,并且其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不动产;
(二)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是开发完成后不动产状况所对应的价值;
(三)后续开发建设的必要支出和应得利润包括:后续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和取得待开发不动产的税费等;
(四)假设开发方式应当是满足规划条件下的最佳开发利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合理确定调整内容。在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等要素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修正等。
第五章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拥有的不动产通常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科目中核算。
第三十五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企业经营方式及不动产实际使用方式对不动产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合理设定不动产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的价值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第三十八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不动产评估时,应当分析不动产的财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不动产未结合同和尚未支付款项,明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内涵与实际的支出、尚未发生的支出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动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评估价值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条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溢余不动产,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不动产的持有目的、收益状况和实现交易的可能性,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合理确定其评估价值。
第六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无论单独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还是将不动产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对不动产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和权属状况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利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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