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者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者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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